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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中院为277户农民挽回减产损失阜新亮蛇床山油柑属二节豆属裂颖茅

发布时间:2022-09-08 19:58:10

滁州中院为277户农民挽回减产损失

滁州中院为277户农民挽回减产损失

一份判决如一阵和煦的春风,给定远县兴隆乡、严桥乡的277位农民带来了宽慰和温暖。这些遭受号称“特优”又有“专利”的杂交稻种汉城细辛之害的农民,在滁州中级法院判决之后于今年春耕季节领到了江苏省盐城农科院赔付的近70万元水稻减产损失。

2002年元月至3月间,定远县农民周宏亮、俞学高分3次先后在盐城市农业科学院(下称盐城农科院)、江苏沿海地区农业科学研究所技术开发服务部(下称农科技服务部)购买特优559稻种2030公斤。周、俞两人将购来的稻种销售给兴隆乡俞学军等槲蕨科277户农民种植,共种了2千多亩。2002年夏天,这个品种的秧稻长势良好,但就是抽穗不结实。农民们着急了,又是发电报又是跑到盐城农科院、农科技服务部反映种子质量问题。两单位不愿到定远实地勘验,均称销售的特优559杂交稻种是国家级合格种子。应周宏亮、俞学高的要求,定远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委托安徽省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对这批特优559杂交水稻种子在定远县的生产种植田进行了种植纯度田间检验,确认这些水稻种纯度不合格,后经农业专家进行田间测产,平均每亩理论产量218.3公斤,实际每亩产量只有185.6公斤。

277户农那末户辛勤劳伊贝母作了半年,获得如此低的收成后,愤然将盐城农科院、农科技报务部及卖稻种的周宏亮、俞学高同时告上法院,要求被告承担产品质量,并赔偿经济损失等费用88万余元。

滁州市中级法院迅速立案,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盐城农科院在法庭上辩称其从未向277户农民及周宏亮、俞学高出售杂交稻种,其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法院审理后查明,这些稻种包装上注明的生产单位与盐城农科院系同一机构两块牌子,农科技服务部也是其下属单位。盐城农科院作为生产、销售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周宏亮、俞例如:在测试进程中学高没有种子经营许可证,销售种子的行为违法,对给277户农民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连带清偿。法院认为,277户农民种植2020.5亩,盐城农科院承诺的理论产量为每亩600公斤,农业专家实测理论产量每亩为218.3公斤,因此,农民的损失为每亩381.7公斤;水稻价格按每公斤0.90元计算测试项目比较简单,合计减产损失69万余元。滁州市中级法院判决盐城农科院、农科技服务部赔偿俞学军等北五加皮277人种植特优559水稻的可得利益损失69万余元,稻种款24205元,检测费500元,交通费2850元,合计72万余元。周宏亮、俞学高承担连带清偿。

案件判决后,盐城农科院支付了全部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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